據自由時報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之報導,內政部長余政憲到新竹市警察局關心新竹十信運鈔車搶案偵辦進度時,對該行保全漏洞百出表示不滿,並表示將行文要求十信的保險公司不予理賠其損失云云。如果這則新聞沒有失真的話,那麼除了佩服余部長為了達成三個月內犯罪率零成長之施政目標所展現之道德勇氣及魄力外,還能說些什麼呢?十信的保全漏洞能否成為保險公司拒絕理賠之事由,端視兩造間之契約如何約定而定。若兩造所訂保險契約條款並不以此為得拒絕理賠之事由,則除非法律在合乎憲法之前提下,有明文規定之例外情形,否則請求給付保險金就是十信的權利,政府不能藉行政命令要求保險公司拒絕理賠。若當事人間就契約條款是否已將此訂為拒絕理賠事由有所爭執,原則上其是非僅法院有權判斷,非行政官員所能裁奪置喙。以上所述,乃尊重人民既得權利、私法自治及權力分立等現代自由法治國家之基本憲法原則,身為行政首長之余部長,本於依法行政之精神當無豁免之理。余部長擬行文要求十信的保險公司不予理賠,卻牴觸以上所述基本憲法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