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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新聞事件的刑法分析-侮辱公務員的「侮辱」意義
作者 陳子平
中文摘要
所謂「違法性錯誤」,是指「對於自己的行為原本為法律所禁止,卻誤以為被允許」的情況而言。甲供稱,說出這句話只是想要表達「百姓與警察平等」的意思,並不知道會犯法,此情形正符合「違法性錯誤」。對於此種錯誤,刑法第十六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也就是說,除了具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違法性的錯誤以外,行為人並不可以因為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只是可以依實際情節減輕其刑而已。
起訖頁 79-83
關鍵詞 侮辱公務員罪侮辱當場侮辱依法執行職務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0610 (4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刑法上之「業務」概念:第二講-業務作為犯罪成立之要素
該期刊-下一篇 租稅法:第三講-租稅合課處分之暫時權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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