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於日益增長的國際投資仲裁體系和通過雙邊投資協定(及其與之聯系的國際投資仲裁案例)施加於東道國保護外國投資的國際法義務的重要性,合理解釋和適用中國簽訂的為數眾多的雙邊投資協定的投資爭端仲裁條款就顯得極為重要。本文以謝業深訴秘魯共和國案追轄權裁決所涉及的“爭端"定義的範圍、“涉及征收的賠償數額"的解釋、“分岔路口"條款、國內法院和華盛頓中心仲裁的相互關係、訴諸華盛頓中心仲裁的同意以及程序權利的最惠國待遇等問題為切入點,重點考察了中國第一代雙邊投資協定中限制性投資爭端解決條款的解釋和適用。此外,本文從中國最近簽署的若干個自由貿易或投資協定的投資仲裁條款中簡要分析其中核心成分的立法趨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