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真正認真地對待和實施憲法,必須選擇適用憲法。作為一部可實施的基本法,憲法的基本性質決定了只有某些憲法條款才能獲得直接適用。憲法不只是政治宣言,因而一般不應該直接適用其中規定的積極權利;憲法也不是普通的法律,因而不應該適用其所規定的公民義務或經濟政策細節,而應將這些事項留給立法。在釐清憲法文本的適用結構之後,中國憲法是完全可以獲得適用和實施的。本文首先批判了政治憲政主義的幾種理論,以便清除憲法適用的理論障礙。其次,本文探討了憲法適用的基本原則,並提出甄別可直接適用條款的中立標準。最後,本文運用憲法適用標準甄別“八二憲法"各項規定的可適用性,進而形成一個可適用的憲法結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