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作為社會矛盾凸顯其民事訴訟調解社會化的典型載體和代表中國司法ADR構建最高水準的制度對應物,委託調解在全國範圍記憶體在發展水準不平衡、盲目性嚴重等問題。這些問題的出現、持續與委託調解缺乏統一性、規範性的制度供給密切關聯,而委託調解制度供給的長期匱乏則根本性地受制於其功能定位的模糊與混亂。對委託調解的功能進行一元化定位不足取。除具有疏減訟壓""這一不足以單獨成為委託調解之正當化基礎的應急性功能外,委託調解還具有增進司法公信""的拯救性功能、擴大司法民主""的表徵性功能、促進社會治理""的拓展性功能和發展法律""的嶄新性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