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當表意人基於對法律的錯誤而做出意思表示時,我國實務界和學界的立場是一概不賦予撤銷權,但依據並不充分。德國法上,法律效果錯誤(Rechtsfolgeirrtum)是特殊的錯誤類型,多數說視之為動機錯誤,而判例認為其可能成為內容錯誤,適用⋘德國民法典⋙第119條,並從中發展出被擴展的內容錯誤""理論;日本法上,現行民法不區分事實錯誤和法律錯誤,判例中雖有法律錯誤(法律の錯誤)的類型,但不存在獨立的評價體系,可撤銷與否的判斷依賴於對⋘日本民法⋙第95條的解釋。通過判例類型的比較發現,我國法上所說的法律錯誤和日本法是一致的,但德國法上的法律效果錯誤是我國法和日本法上都不曾有的獨特概念。筆者從德國民法的概念中抽象出法律效果錯誤的法理"",用以解釋我國⋘民通意見⋙第71條中的行為後果的錯誤"",並嘗試在我國法的框架之下對法律錯誤進行再構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