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隨這上世紀末公司上市配額制的取消,金融監管的地方分權理論失去制度基礎。21世紀,中國證監會培育的保薦人群體取代了上個世紀地方政府在公司上市中的角色--蒐集分散的公司訊息並擔保其真實,形成金融監管向市場組織分權的內在結構。中國證監會對保薦人的治理屬於混合模式--契約治理混搭的行政治理:行政控制與計畫手段表現為直接的行政管理、公司上市項目的數量限制(隱形配額)與券商分類監管形成的行政聲譽。契約治理混搭行政治理的原因至少有三個:正式執法機關的失靈,表現為中國證監會對保薦人的處罰力度弱;條塊分割的中國證券業;中國證監會難以依賴脆弱的市場聲譽機制約束保薦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