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近期商標權人主張網路拍賣者的服務成立商標侵權之案例屢見不鮮,使網路拍賣者面對負擔商標侵害責任的風險;然臺灣目前雖尚未有商標權人主張網路服務提供者商標權侵害責任之案例,但日後亦有可能產生相關的爭議,因而有對此爭議討論之必要。另,臺灣目前亦無明文規範網路服務提供者須負擔間接侵害責任,且無實際發生的案例可資參考,而臺灣法律面對此問題可能的思考途徑,除了商標直接侵權成立要件外,尚包含民法上共同侵權連帶責任之成立要件,惟日後若欲制定相關法律規範,參酌依據臺灣法案例將是重要的,作為將來臺灣判斷網路服務提供者商標間接侵害責任成立要件的解釋方向。最後對於網路服務提供者擔負商標間接侵害責任,可能會使網路拍賣者擔負過高之風險,因此是否使網路服務提供者免除責任之規定,爰參考著作權中避風港條款,藉以免除其侵權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