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有關本件問題,可以總結其結論如下:(一)有關民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例,以環保機關查得其等為車輛所有人,有錄影光碟、照片等事證為憑,認客觀上已足資證明其等應受處罰之違規事實存在時,則本於自由心證原則,依據社會生活經驗法則,可以「蓋然性推定」車輛所有人為違規行為人而據以裁罰,應屬妥適。如果車輛所有人對於違規行為事實有爭執,應提出相當證據資料「反證」推翻,而不得憑空否認。實務上有認為車輛所有人如否認違規事實,「應就其主張負舉證責任」,其用語有欠精確,蓋其實質上應是指提出「反證」,而非「舉證責任轉換」,改由主張者負擔舉證責任。故建議未來不宜使用該用語表達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