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權國家在國際商事仲裁裁決執行中享有多大程度豁免,是主權國家參與仲裁實踐帶來的新問題。涉主權國家的國際商事仲裁裁決執行,要同時適用《紐約公約》和法院地的國家豁免規則。理論上,由於管轄豁免與執行豁免的分立,國家享有豁免的程度仍存有分歧。實踐中,由於執行地法院只適用本國的國家豁免規則,同一仲裁裁決在不同廣家法院的命運不盡相同。總體上,因限制豁免論的廣泛採納和支持仲裁政策的影響,涉主權國家的國際商事仲裁裁決有被執行的趨勢。堅持絕對豁免論、分散而簡單的立法、缺少規則積累的實踐是目前我國在國家豁免領域的主要特點。理論上採納限制豁免論、在不超出國際條約義務下盡快立法、實踐注意規則的積累弟解決之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