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之於稅法,有如行政程序法之於行政法,不僅規範行政程序,亦包括行政實體法。是稅捐稽徵法,不僅規範稽徵程序,亦規範稅捐債務法基本原理,可謂稅法總則。稅捐稽徵法作為稅法總則,早在1976年10月22日公布施行,當時係規範人民與行政機關之行政程序法,在法治發展史具有重大意義。可惜行政程序法在2001年1月1日施行,稅捐稽徵法並未同步修訂,其正當法律程序與法治國家之要求,較之行政程序法嚴謹度多有落後,其後行政執行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大幅翻新,稅捐稽徵法未能及時跟進;其後行政罰法之制訂,亦造成與稅捐稽徵法適用之困難。
稅法自古以來,即為人權中重要一部分,稅法富涵強烈憲法意識,與人民基本權關係最為密切。稅捐稽徵法制定之初,對此有所忽略。迨2010年1月6日公布施行稅捐稽徵法第一章之一「納稅人權利保護」,雖然從比較法觀點,僅就司法院憲法解釋有關稅法部分予少數彙整,過度抽象不明確;但既作為稅捐稽徵法開宗明義之規範,表明稅法原為憲法基本權之具體化,稅法規範人民與國家間主要債權債務及協力關係旨在確保納稅人源自憲法之權利,並應貫穿整部稅捐實體法,作為解釋適用基準。進一步工作,除立法外,有待行政,特別是司法予以具體化,並填補其法律漏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