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據中國大陸之法律,根據請求權基礎分析方法,認為本案涉及的請求權基礎為不當得利請求權規範。從解釋論出發,中國大陸的不當得利請求權亦區分為給付不當得利與非給付不當得利,本案應適用非給付性不當得利規範。對於非給付性不當得利,最為重要的判斷要素是根據法律秩序判斷法律地位的用益歸屬。由此不僅可以確定得利人,而且可以引證「無法律上原因」之要件。正是基於這樣的實體法構成需要,對於沒有合法根據或者無法律上原因的要件,原則上,得利債權人無須舉證,反而得利債務人對保有原因舉出證據。綜合判斷本案,依據「民法通則」第九二條,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亦應承擔得利返還之義務,並應對保有得利的原因承擔舉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