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公共服務民營化政策下最受關注者莫過於公平的近用性。批評者認為在契約委託制度下,受託者傾向挑選較容易服務的個案,設法規避那些較困難或是成本較高的個案。本文將以地方政府的公設民營少年安置機構為例,探討契約委託是否會造成某些特定的案主,尤其是問題多元、複雜、慢性而最需要服務者只能得到較差的服務或甚至被拒於應得服務之外,形成所謂的「社服人球」。透過深度訪談與檔案文件分析,本文獲得以下幾項結論:地方政府少年安置服務的委外,是一個比第三方契約理論所描述的更為複雜的四角關係,公部門內部不同科室之間的成見與隔閡,使得受託者自主空間更大,有效的契約管理更形困難,而個案的服務近用性也更得不到應有的保障。受託者藉由收容前會談蒐集具體豐富的個案資訊,透過專業與經驗優勢挑選個案;即使個案進住後受託者仍可因其權控式的管理使個案因無法適應而要求離開。受託者在機構經營的財務考量下,摸索出以「最高專業服務費下的最少個案數」為最適收容規模。本文認為少年安置機構的篩案現象是受託者依實務經驗與專業判斷,在委託者提供的人力配備、設施資源與承諾不足下的所展現的專業自主與組織自保因應行為。而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在少年安置上的承諾與資源投入,也直接影響篩案發生的可能性與契約管理者對篩案行為所能採取的行動。最後本文提出個案分類分級,合理計算服務成本、務實補助照顧人力,保留公辦公營機構以資因應,建立中央轉介系統,以及建構有意義的績效評量制度等五項契約管理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