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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以英國三十個居所裁定為據,分析法院對兒童最佳利益的闡釋與適用,以質化分析為主要研究方法,而在這實證分析中發現:第一,法官最主要審酌兒童最佳利益的因素有:兒童意願與想法、兒童年齡、父母親的親職能力、父母親的個性與表現、父母親的婚姻與居住狀況、可能造成的傷害與危險性、父母親期待照顧孩子的意願與態度、親子關係、親友支援、兒童的背景及其特質、兒童的生理、情感與教育之需求、兒童與申請人間的互動關係、主要照顧者、父母親或同居人有兒虐情形、兒童的狀況、父母親的健康、手足關係、父母親的背景、兒童之性別、父母親年齡、父母親或同居人的酒癮行為等。第二,居所裁定的主要申請人,除父親與母親外,尚還包括了兒童本人、法定監護人、繼父、祖父母、姑姑與當地主管機關等。第三,研究中也發現,在居所裁定的審判過程中,許多專業人士參與兒童權利保護及評估兒童最佳利益的工作,包括:社會工作員、法定監護人、法院福利官、官方律師、老師、警官、家庭醫生、心理學家、精神病醫師、小兒科醫生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