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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擔保物權的物上代位性--民法物權編修正後相關條文的解釋適用
並列篇名
The Characteristic of the Substitute Effects about Liens - the Explan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Relative Articles after the Amendment of Civil Code Part III Rights in Rem
作者 黃健彰
中文摘要
保險金不等於「非基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的努力而自然轉換的財產J 故不宜將保險金認為是擔保物權的物上代位物。在法定特定優先權的情形,如受讓人「善意而無重大過失」不知優先權存在,則優先權人不得主張追及效力,於此情形,宜容許將其一般市價範圍內的出賣所得認為是代位物。至於「租金」與「設定物權的對價」應屬「法定草息」是否屬於擔保標的物範圍的問題。抵押權的物上代位性應類推適用民法第八九九條第四項規定;就民法第八三四條之一第三項規定的解釋適用而言,應類推適用民法第八八一條第三項或第八九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
起訖頁 151-217
關鍵詞 擔保物權優先權先取特權物上代位代位物擔保物權的物上代位性保險金契約所得權利質權lienpriority, privilegethe substitute effectsubstitutiona1 objectthe characteristic of the substitute effects about 1iens (extension of security interest to proceeds of collatera1)insurance moneycontractua1 incomep1edge of right
刊名 中原財經法學  
期數 201112 (27期)
出版單位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暨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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