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公司法人格否認理論於英、美等國,係早已為學界及實務界肯定之商事法重要理論之一,此項理論之目的主要係適用於公司之股東,若濫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有限責任特權,利用所設立之公司實行詐害債權人、違反契約義務等不法行為時,法院得依此項理論否認該公司在各該事件中,法人格之獨立性,因此公司之股東必須就其個人財產負清償責任,而不得主張僅由該公司負有限責任。此項理論在日本、大陸及我國之商事法規及學理中均尚未發展成熟之情形下,當公司發生前述不法情事時,法院是否得依據英、美等國之此項理論作為如認涉案公司之法人資格?認定標準得否與各該國家完全相同?若有不同應如何適用此項理論始稱允當?本文即係就此作一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