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原住民藥學知識長久以來減輕或治療原住民族的病痛,也是近代藥學發展所依據的可貴來源。因此製藥公司都熱衷於進行生物探勘。然而生物探勘的成本頗為昂貴,傳統知識可以提高篩選成功的機率。台灣原住民有豐富的藥用植物學傳統知識,過去一百年間民族植物學者的調查,作為藥用的植物約400種之多,治療的疾病也相當廣泛,包括家醫科、外科、皮膚科、眼科、耳鼻喉科、齒科、內科、腸胃科、流行傳染病科、胸腔科、骨科、神經內科、婦產科等50種症狀。傳統知識的保護,可分為知識權的保障,以及知識維持與創新機制的保護等兩方面。傳統知識權的保護,可分成包括專利、營業秘密等智慧財產權的,以及契約協定、習慣法等非智財權方面的規範。就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而言,需要將傳統民族藥物學知識分成「公領域」與「私領域」兩類來討論。台灣原住民傳統知識的保護,面臨若干問題。在知識權的保障方面,以智財權以外的權利保護而言,目前最大的缺憾是尚未能建立事先告知同意與惠益分享的制度。在消極性保護方面,最大的困難在於台灣並非WIPO與會員國,以及CBD、UPOV、伯恩條約的簽約國,因此縱然資料庫或註冊工作已經完成,並不能保證能夠順利地讓各國專利主管機關採用,作為防止生物剽竊審核的參考。就積極性的保護而言,最大的問題在於權利歸屬主體之認定困難。其主要原因是在於傳統領域的模糊化,所謂惠益分享,究應歸屬於哪些人,有認定的困難。以營業秘密而言,由於私有財產制、市場經濟已經普遍施行原住民部落,因此使得營業秘密的保障,發生很大的困難。就知識維持與創新機制的保護方面而言,最大的難題在於傳統慣習的急遽消失,以及部落自主性的衰弱,使得原有促使傳統知識保存與創新的人與環境的緊密關係,並不易回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