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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倫理原則在胚胎幹細胞議題中之不足
作者 艾立勤戴宇光
中文摘要
在西方醫學倫理中,自古即要醫師遵守「不傷害原則」,而在二次大戰以後,因醫學研究突飛猛進,為避免二次大戰時德國納粹與日本軍國主義以非治療目的做醫學實驗,世界衛生組織在1964年公佈一份醫學研究的倫理準則,稱為「赫爾辛基宣言」在宣言中條文雖多,但可分為三個原則,即「自主原則。」、「仁愛原則」與「正義原則」。而1979 年美國學者Tom L. Beauchamp和James F. Childress 提出生命學倫理學四原則,並逐漸修改他們的理論(註一) ,成為現今廣泛被採用的醫學倫理教科書。要決定能否用胚胎做實驗時,這四倫理原則即顯示出不足之處,因為四倫理原則沒有訂定誰是四原則的主體或道德人格。為了決定誰是道德人格,本文先提出兩位學者的理論, 一為菲恩堡( Joel Feinberg) ,他提出了「現實擁有判準」理論;二為國內學者李瑞全教授,李瑞全提出道德社群理論o 最後我們提出自己的理性本性理論。
起訖頁 15-23
關鍵詞 四倫理原則胚胎幹細胞研究醫學倫理
刊名 應用倫理研究通訊  
期數 200204 (22期)
出版單位 國立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應用倫理研究中心
該期刊-上一篇 胚胎幹細胞實驗之倫理、法律與社會意涵
該期刊-下一篇 人類胚胎幹細胞研究的道德課題:女性主義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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