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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國家不應禁止代理孕母的法哲學與憲法學根據
作者 顏厥安
中文摘要
對於因為生理的原因而無法懷孕生子的婦女,在生殖科技尚不發達的時代當然是愛莫能助。但是於今既然技術上已無問題,國家就不能隨意的禁止這些不幸婦女透過代理孕母的方式生養屬於自己的下一代。然而依據現行有效之「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J 在我國實施代理孕母卻是禁止的(註一)我認為基於以下的幾點理由,盟家不應也沒有權力來禁止代理孕母的施行:一、依據John Mill 的傷害原則( harm principle) (註二) ,人民的自由只要不傷害到他人,國家就不能夠加以禁止。這是自由民主國家的基本價值共識。因此政府要為限制人民之自由找到堅強的根據,而不是人民要為自己並未傷害到他人的行為來懇求政府的允許。而在我看來,代理孕母並未傷害到什麼人。
起訖頁 34-35
關鍵詞 代理孕母
刊名 應用倫理研究通訊  
期數 199710 (4期)
出版單位 國立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應用倫理研究中心
該期刊-上一篇 翹首期盼代理孕母合法化--等待生命的轉捩點
該期刊-下一篇 香港應否全面禁止代母懷孕的道德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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