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於近年來德國對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有相當多之討論,也開始將 「Corporate Governance」一詞當作法律用語來使用,但此處並無確切對應之德文專有名詞,一般稱為「實質的企業憲章」(Materielle Unternehmensverfassung),而為公司領導之基本原則1,以德國而言,在公司治理的定義之下,所要達成的是系統性的權利義務規範,特別是董事會、監事會和股東大會各自之權利義務以及相互間的交互關係及透明度之加強。於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德國政府公司治理法典制定委員會 (die Regierungskommission Deutscher Corporate Gorvernance Kodex")完成了德國公司治理法典,並交由聯邦司法部於德國聯邦電子公報(der elektronische Bundesanzeiger)公布。而該制定委員會並未就此解散,仍是保持運作,以觀察該法典對立法和實務上之影響,並且每年至少應檢驗該法典一次,以瞭解該法典是否有修改之需求。其後德國公司治理法典亦有修正。第一次修正草案係於二二年十一月七日提出,最後於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完成修正並公布。德國公司治理法典委員會在二五年六月二日決議通過修正草案,但仍必須俟聯邦司法部公布施行後,方得以完成修正之程序,故本文之論述仍以二三年五月之法典版本為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