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所謂「集體歸責」是從美國侵權法中「集體責任(collective liability)」一詞引申而來的,起因於重慶渝中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菸灰缸案件」,損害是由高層建築上的墜落物所致,而加害人無法確定,於是由該建築物中相關的區分所有權人集體承擔賠償責任。這種集體歸責制目前已有許多學者表示贊同,甚至將這種觀點列入民法典草案之中。但筆者以為這一判決結果疑點甚多,因涉及侵權行為法的基本理念,殊值認真研究。但是,類似案件,在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卻有不同的審理結果:二一年六月二十日,家住濟南市的孟老太太被從樓上墜落的一塊菜板砸倒在地,其子女發現後立即送醫搶救,但仍不治身亡,致害菜板也不翼而飛。由於找不到扔菜板的人,孟老太太的子女將該樓第二層以上的十五戶居民作為被告訴至法院,要求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濟南市市中區法院裁定認為,原告在起訴中無法確認誰是致其母親死亡的加害人,缺乏明確具體的被告,而且菜板墜落前的位置也不明確,無法確定所有人和管理人。對此,大陸目前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故駁回起訴。原告不服,提起上訴,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同一類型的案件卻出現二種不同的判決結果,其中是非曲直,值得深思。對於高層建築墜落物致人損害的問題,本文只討論一種情況:從區分所有的高層建築上墜落之物致人損害,損害結果肯定是其中一人所為,但又無法確定具體的加害人是誰,於是要求區分所有權人集體承擔賠償責任。本文採用的基本方法是,通過在國內外立法中尋找請求權基礎,分析相關理論的主客觀依據,論證高層建築墜落物致害集體歸責制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妥當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