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陳前總統併案換法官的違憲爭議,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千呼萬喚始出爐。難為了!也可惜了!其中有關是否違反法定法官原則一事,大法官認為台北地院刑庭分案要點並無違反明確性原則,亦不致違反公平審判與審判獨立的憲法意旨。亦即,現行法官事務分配、併案等規定,均無違憲的問題。部分不同意見書則認為至少應從違反明確性與正當法律程序方面予以警告性裁判。對此,本文呼應不同意見,認為多數意見昧於司法實務運作的現況。多數意見一方面認為法院案件的分配不容恣意操控,是我國憲法的原則,而因我國各法院已就分案、併案事宜訂定抽象規範,即無違憲疑慮;他方面認為相牽連案件合併審判所致的法官更易,不必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主要理由是外國沒有類似立法例,且這只是法院內部家務事、不影響當事人權益。更甚者,有大法官說抽籤、電腦隨機分案已成司法行政慣例,且已獲得人民的確信。多數意見的基本假設前提,是周審判長主動簽請併辦,即無恣意操控的情況。問題是該案究竟是誰主動,在法界已呈羅生門,大法官在真相未明的情況下,所作結論即有疑義。即便真相如此,目前我國法官事務分配事宜,也絕非大法官所「想像」的那樣。就在今年九月新的年度事務分配開始時,一位剛調到其他法院的法官到任後,庭長即搬了一堆棘手難辦的刑事案件,央請這位法官接下,這位同仁確非「推事」,馬上答應,試問這是大法官所說的隨機分案已成司法行政慣例嗎?再者,大法官說英、美等國均無法定法官原則的明文,亦無就併案事宜給予當事人表示意見機會的制度,因此我國無此機制即無違憲之虞。問題是大法官有深入比較各國的法治環境及配套措施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