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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保障刑事人權,從實質有效的辯護開始-律師看刑事人權受不當侵害訪談系列之四
作者 熊依翎
中文摘要
問:請您簡單敘述您在檢警偵訊時,您接見被告或是犯罪嫌疑人有碰到哪些的困難。鄭凱鴻律師(以下簡稱答):印象最深刻的是在刑事局地下室偵訊室的房間,裡面有桌子和監視器,外面有椅子和一台電視(沒有聲音)。警察會跟你說:請你坐到外面。要陪同當事人,當然應該要坐偵訊室裡面,但是警察會要求你坐外面,並表示「有電視可以看到偵訊的實況,警察沒有刑求逼供,律師也行使權利,律師到場的功能就是看當事人有沒有被刑求逼供。」如此而已。這種狀況,很多律師應該都曾遇過。問:民間司改會的系列訪談中,也有律師提到刑事局警察會要求律師坐在偵訊室外面。答:律師坐在外面,根本不知道警察問當事人哪些問題,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律師可以在場陳述意見,但律師不在偵訊室內,怎麼幫他陳述意見呢?律師不能在場,不能作筆記問:所以您的遭遇是刑事局處理這類案件都不讓律師在場?頂多讓律師從監視器觀看?答:應該也有其他律師有相同經驗,警察要求律師坐在偵訊室外,而且不可作札記。站在律師的立場,我當然要求要在偵訊室內協助我的當事人。並且作筆記。事實上,內政部警政署曾經函示「辯護人得於警調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札記」,律師公會會員手冊也有收錄。
起訖頁 69-74
刊名 司法改革雜誌  
期數 200903 (70期)
出版單位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該期刊-上一篇 當前司法公信力低落的問題-司改腳步遲緩,人民對公信力認知岐異日深
該期刊-下一篇 現代的法制度所追求還是包青天嗎?-法庭觀察部落格選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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