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日前看到蘇治芬高舉受銬雙手後,又看到陳水扁高舉受銬的雙手。儘管個人對陳水扁前總統的一再失望,作為一個在大學教授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老師,還是該就法論法的表達一些看法。暫且不論檢方聲請羈押陳水扁是否符合羈押的原因事實與必要性,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執行拘提或逮捕,應注意被告之身體及名譽」(第八十九條)、「被告抗拒拘提、逮捕或脫逃者,得用強制力拘提或逮捕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第九十條)。亦即,對於被告施以手銬的強制力,應以符合必要性為前提,而此必要性的判斷,應從是否有排除抗拒與避免逃亡的角度來判斷。此次,陳先生遭受檢察官聲請羈押,人身自由早受拘束,殊難想像他有能力在眾目睽睽之下,採取脫逃或動手湮滅證據的舉動。因此,我實在無法理解,為何需要對陳水扁施以手鍺,難道他有通天遁地的功夫本領,一旁的法警拿他沒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