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目前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要是當事人所請求給付的標的金額超過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依法係採行所謂的「三級三審制度」。換言之,由當事人先向地方法院起訴,不服地方法院所作成的判決,再向高等法院提出救濟,再不服高等法院所作成的判決,可再向最高法院上訴。而實務上,往往由於當事人欠缺對司法的信賴,以至於只要有上訴救濟的機會,皆不放過,導致審判實務上無法達到金字塔化的功能。而不斷纏訟的結果,卻又加深了民眾對司法的不信賴,如此的惡性循環,實非人民之福!故八十八年七月間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上乃作成了由人民自選法官的結論,期盼經由人民選任其信賴的法官來為民眾公正地解決紛爭,一方面以提高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另一方面透過限制上訴的方式以達到疏減訟源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