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為推動法官法的立法,本人曾與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到立法院與立法委員正面溝通好幾次,言談間,許多立法委員提到人民苦於訴訟延宕的無奈,以及法院裁判品質有待加強等問題,因而對司法改革的推動,表示支持。我國訴訟案件之所以久懸不決,裁判品質為人詬病,以致司法公信力不彰,有識之士早指出其原因與我國司法結構設計不良,以及沒有一套健全的法官及檢察官淘汰機制,有密切關連。司法結構即關係到「司法院的定位」,有關司法院定位問題,爭議多年,迄民國八十八年由各界代表所組成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決議建構「金字塔式訴訟制度」,裁撤三個終審機關,併入司法院,使司法院審判機關化,以符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精神,並與其他先進法治國家體制相當;該會議也做成多項法官及檢察官人事的重要改革決議,希望建構一套健全的淘汰機制,此等決議要屬數十年來司法的重大變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