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一直有一種「遇訟則凶」的想法,所以非到必要絕對不會進「衙門」解決問題。紛爭的解決通常依靠的不是神祇的指示就是族中長輩的排解。美國人則不同,「個人的悲痛與憂慮都會到法院尋求救濟」(Chief Justice Burger),因此在美國的社會中有「太多的法律、太多的訴訟、太多的法律糾纏及太多的律師」。到了六○年代,美國儼然成為一個訴訟爆炸的社會,法院消化不了,積案成為嚴重的問題。因此,漸漸的,A.D.R. (Alternative methods of Disputes Resolution )替代性解決爭議的方式就成為被關心的議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