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因行動電話的普及和功能日益多樣,伴隨的犯罪問題逐漸增多。從早期利用盜拷手機當作聯絡工具,到近期以簡訊傳送不實或騷擾信息,許多人因而受騙上當或備感困擾。據聞電信總局基於規範電信秩序打擊不法,有意與法務部共同研擬修訂電信法,增訂「發話號碼皆須顯示」之強制規定,讓個人隱私與犯罪偵防間的緊張關係再度升高,令人憂心。以憲法層次而言,傳統上對秘密通訊的保護,雖以通訊內容不受侵擾為核心。然而,在現今數位化的時代,因資訊更容易被迅速取得、利用,故不被他人知悉的通訊秘密範圍宜予擴充,而應包括相關資訊,如「電話發話號碼」在內。因為其所代表的意義是,只要有相當普及且平價的電話號碼顯示設備,大多數人便多可藉電話號碼而確定正常使用該電話的個人身分。輔以電話使用是現今傳遞資訊頻繁且必要的工具,那麼使用電話時決定是否揭露身分或提供相關資訊,以現代社會的觀念而言,毫無疑問應屬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