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雲林地方法院林輝煌法官就劉登河竊盜案,寫出一篇足以堪稱為判決書「通俗化」、「去艱深化」立下典範的判決書。這是一件撿拾破爛的拾荒者(有嚴重口吃,及應有輕度智障現象),撿拾一廢料堆置場30公斤價值一百元廢棄電線,遭業者察覺報警逮獲,並由檢察官以「攜帶凶器竊盜罪」及「毀損罪」起訴,並由林輝煌法官判決處罰金三百元並詳實交代心證的判決案例。這篇判決書當然引發許多的討論,不過法律界的討論大都集中在,該判決書落實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的「無罪推定原則」以及「判決書白話文化」;當然亦有不少批評,像司法院就一方面肯定林法官在判決書白話文化的努力,一方面批評林法官為美化判決書,在判決書上放入太多與事實理由及判決結果無關的內容,變成將法官書類「小說化」了。撇開針對判決書書寫方式的討論,針對此份判決書的實質內容,更值得以智障者為起訴對象的案件參考。(判決書詳文有請各位讀者自行上司法院網站讀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