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推定一詞應不僅止於為刑事訴訟法的抽象概念,而應具體地反映至刑事程序的各個層面,在公判程序中,被告是否有罪,其證明之責任當然是在追訴者。當追訴者無法提出被告有罪之證明時,即應認為被告無辜,此係無罪推定原則之重要體現,我國現制非如美日採「起訴狀一本主義」,而係採「卷證併送」制度,當法官憑藉卷內資料,於訴訟之初即對案情獲致一定程度的瞭解,發現既有證據顯不能支持有罪判決之作成,此時賦予法官裁定駁回起訴之權,及早結束無益的訴訟程序,非但減輕各程序主體的負擔,避免被告無端承擔訟累,更係「無罪推定原則」的具體落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