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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三八四號—檢肅流氓條例第六、七、十二、廿一條之規定,違反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同法第五條亦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訴願及訴訟權利之意旨
作者 月旦法學雜誌編輯部
中文摘要
"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其所稱「依法定程序」,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國家機關所依據之程序,須以法律規定,其內容更須實質正當,並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相關之條件。檢肅流氓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授權警察機關得逕行強制人民到案,無須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第十二條關於秘密證人制度,剝奪被移送裁定人與證人對質詰問之權利,並妨礙法院發見真實;第二十一條規定使受刑之宣告及執行者,無論有無特別預防之必要,有再受感訓處分而喪失身體自由之虞,均逾越必要程度,欠缺實質正當,與首開憲法意旨不符。"
起訖頁 110-118
關鍵詞 檢肅流氓條例人身自由訴願法定程序現行犯實質正當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199508 (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三八三號—經濟部以函令就依法撤銷、註銷或期滿自然消滅之煤礦礦業權,暫予保留不開放人民申請,係屬準則性釋示,不違憲
該期刊-下一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四年度台非字第三三號—李深泉侵占罪檢察總長三度提起非常上訴遭駁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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