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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解集
201211 (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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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債權物權化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末按民法上之法律行為,有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前者於特定人間發生法律上之效力,後者於以公示方法使第三人得知悉之狀態下,對任何第三人均發生法律上之效力。如其法律事實為第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縱為債權契約,其契約內容仍非不得對第三人發生法律上之效力。又基於一定法律上之原因而享有占有之權利,亦稱本權;既因占有而具有事實支配標的物之外觀,自足以表彰本權。
起訖頁
5-7
關鍵詞
債權物權化
、
公示外觀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211 (15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給付型不當得利之當事人
該期刊-下一篇
訴訟繫屬前為他人占有之既判力主觀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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