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自十九世紀歐陸法典化運動以來,如何以一部體系化的民法典調整紛繁複雜且處在變遷中的社會生活,構成了立法者和學者一個棘手的問題。在法典化的初期,此種觀點占據了統治地位:法典必須事無鉅細地規定所有法律應調整的社會生活,法典必須能夠預見到社會生活在未來所可能發生的變化,而法官必須嚴格依據法律條文做出判決。與此種立法思想相適應,羅列式的立法模式構成了法律規定的基本模型。⋘普魯士普通邦法(das Allgemeine Preußische Landesrecht)⋙就是此種立法思想的代表。1法典嚴格列舉主義的立法模式還與三權分立思想的興起有內在聯繫:為了防止法官通過解釋或自由裁量將個人主觀臆斷滲入到判決中,法官被要求嚴格遵守條文的文義,新興資產階級對中世紀黑暗的法庭判決心有餘悸,最典型的規定就是⋘法國民法典(Code Civil)⋙第五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