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WTO是當今全球最為重要的國際經貿組織,與其前身GATT相較,最大的差別之一就是WTO大幅改變了GATT時期爭端解決機制的缺失。在GATT時期,爭端解決小組(Panel)作成報告後,必須獲得GATT締約國全體(CONTRACTING PARTIES)之共識同意(consensus),才能獲得採納,因此受到不利認定之締約國往往利用此項「正面」共識決(positive consensus)的規定,杯葛對其不利之報告,使得爭端解決機制的功能不彰。但是DSU(Dispute Settlement Understanding, DSU)對於爭端解決機構(Dispute Settlement Body, DSB)下Panel的報告則改採「負面」共識決(negative consensus)的規定,除非全體會員一致同意不予採納,否則Panel或者上訴小組(Appellate Body, AB)的報告將自動獲得採納1。這項根本性的修正使得Panel或AB的報告幾乎都能獲得採納而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其法律效果與GATT時期相較,重要性不可同日而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