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自羅馬法以來,大陸法系將侵權作為債的發生原因之一,侵權法也理所當然地列入債法,與合同、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共同組成債法。此時侵權責任法與債法是從屬關係。而在英美法,由於缺乏法典化傳統,侵權法由一系列具體的侵權之訴構成,雖然侵權責任與契約責任被認為是兩種最主要的民事責任,但二者之上並不存在債的概念,相應的內容分散在各自獨立的侵權法、契約法和利益返還法之中。但這並不意味著英美法上並不存在作為法律知識(Legal Knowledge)的債法(Law of Obligation)的概念。事實的情形是,債與債法的概念在普通法領域使用頻率日益昇高,人們用它來方便地描述契約法、侵權法和利益返還法而幾乎沒有什麼問題。這一點在面臨歐盟統一立法的英國尤為明顯。中國大陸設計民法典之際,大陸法系將侵權責任從屬於債法的傳統受到了各方的質疑,侵權責任法的獨立成編得到一致贊同,並成為中國大陸民法編纂上的一個鮮明特色,使中國大陸民事立法帶上了英美法的若干色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