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二十多年來,中國大陸經濟體制改革取得巨大的成就,民主法制不斷進步,都得益於立法為此提供條件和保障。中國大陸的立法是從一九七九年重新開始的。一九四九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就開始立法工作。但是,由於「文化大革命」不僅破壞法制,而且把國家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簡稱全國人大)也幾乎被廢,文化大革命十年根本不存在立法活動。而文化大革命前制定的本來就不多的法律,經過五、六年代一系列的社會、政治、經濟革命,絕大部分都已過時而不能用。一九七八年底,中國共產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結束文化大革命,確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方針,開始一個新的歷史時期,法制得以全面恢復重建。為了加强民主法制,對人民代表大會進行一些改革,特別是强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地方人大的立法能力。1中國大陸現行的法制是這二十多年幾乎從無到有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文化大革命後的第一批法律,從此,立法開始走上迅速發展之路。立法程序在這個過程中通過對實踐經驗的總結逐步得以完善。二年全國人大制定立法法,是對過去二十年立法經驗的總結,從而為立法提供一套穩定的系統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