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投資契約工程爭議與仲裁研究 The Arbitration of BOT Contract Disputes on Construction 蘇南臺灣高速鐵路、高雄捷運工程及高速公路ETC等案件,衍生諸多履約爭議,引起社會矚目。我國於2000年2月制訂「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旨在引進企業資金及經營理念,完成基礎建設,以減少政府財務負擔,並帶動民間商機增加就業機會。國際上,謀以前述之公私協力方式帶動國家經建發展者,有聯合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於2001年所制定之「私人融資公共建設法律指南」為他山之石,足供吾人借鏡。
依我國促參法第47條規定,申請人與主辦機關於申請及審核程序之爭議,準用政府採購法規定。同法第48 條規定,依BOT方式興建、營運之公共建設,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對與日俱增之BOT(指建設-經營-移轉即Build-Operate-Transfer)投資契約爭議,究採民事訴訟、仲裁或行政訴訟解決,至今仍有不同見解。經分析探討,本文將BOT投資契約定性為私法契約,惟行政機關得依法干預。觀諸2010年公共工程委員會所修訂之「促參案件招商文件及投資契約範本」第24章爭議處理及仲裁條款之規定,本文主張以仲裁解決BOT專案的履約爭議,具有專業、迅速、經濟及保密等優點;為曠時費日之訴訟程序所不及。且仲裁程序對法律適用之嚴謹與訴訟程序並無二致,其仲裁判斷之公平性、合法性咸為當事人及社會所高度期待;實係重大工程法律爭議最有效率之解決方式。未來關於BOT投資契約爭議將日益增多,選擇仲裁制度有效並快速解決紛爭以免訟累,其於契約目的之達成及工程品質之提升,對國家之競爭力將有長遠之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