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衛性民主的緣起甚早,然其重要性並未隨著時間推移而日漸消失,在21 世紀的今日,民主制度面臨各種新形態的挑戰,不變的是依舊受到內在反民主勢力之威脅。晚近以來,環繞於防衛性民主的爭辯,似乎已經不在於民主國家是否應有防衛性民主機制,毋寧是防衛性民主措施的制度選擇問題。應該如何設計一套切合國情的防衛性民主機制,成為當代民主國家必須面對的重要問題。
本文聚焦於我國憲法上的違憲政黨禁止制度,由發展脈絡分析其病理,再以德國與美國法制為例,在理論上探討民主自我防衛的不同管制型態:價值模式與程序模式,並分析晚近以來臺灣違憲政黨管制模式的趨勢。本文認為,我國憲法上違憲政黨禁止之規定,是民主轉型初期的過渡產物,具有潛在之問題與相當之侷限,晚近以來我國正朝向程序取向的發展趨勢,而程序取向的管制模式,對於正邁入民主鞏固時期的臺灣,能帶來許多助益。然而,程序取向的管制模式亦有其隱憂,未來應該加強配套措施,以防止弊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