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捐款」源自於學校對學生家長、教職員工的募款行為。按政府「亂收費」與「亂攤派」、「亂罰款」,長久以來在中國大陸被合稱所謂「三亂現象」。這種公立學校「挾孩子以令家長」情形不僅常見於中國大陸,其實在海峽對岸的臺灣,長久以來亦為飽受指摘的亂象。公立學校屬於應予公務預算支應開支的公營造物,並非獨立於政府機關體制外的民間第三部門,本文認為不應以勸募作為支持其營運的財務基礎,更不應濫用監督與給付地位對於學生、家長乃至於教職員工自願捐款之名行攤派之實。有鑑於公立學校勸募亂象乃兩岸社會共同面臨的法律課題,本文除就臺灣公立學校勸募亂象與法律規範進行鳥瞰式介紹外,並進而在立法政策上提出「公立學校僅能允許被動受贈,禁止主動發動募集」與「禁止來自職務上或業務上有直接利害關係、服從義務或受監督之人提供的捐贈」兩點建議,作為未來臺灣公益勸募條例修法的方向。至於對中國大陸而言,第二點或值得公益事業捐贈法修法時可考慮導入的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