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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從內線交易談「品格證據之非習性用法(Non-Propensity Uses of Character Evidence)
作者 陳宗豪
中文摘要
壹、前言 貳、美國聯邦證據法有關品格證據之規定 一、檢察官原則上不得提出被告品格證據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 二、於不違反習性推論禁止之法則下,檢察官得以被告之其他犯罪、非行或行為,證明被告之意圖、動機等事實 參、我國最高法院判決對於品格證據之闡釋 一、案例一:最高法院99 年度台上字第1091 號判決(偽造文書案) 二、案例二: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806 號判決(販賣毒品案) 三、小結 肆、採取美國聯邦證據法Rule 404(b)認定內線交易案件被告主觀上獲悉(實際知悉)重大消息 一、內線交易案件現存之爭議 二、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 第1 項內線交易罪分析 三、運用品格證據法則,證明被告購買股票明顯異常,主觀上應已獲悉(實際知悉)內線消息 伍、結論與建議 一、於我國刑事訴訟法增訂品格證據規定,以確保被告之訴訟防禦權及法院發現真實 二、加強研析美國檢察官使用品格證據非習性用法之相關案例,確保公訴蒞庭之檢察官提出更具說服力並使人民「有感」之論告 三、增進對於社會科學證據(Social Science Evidence )之研究,加強專家證人之交互詰問,有助於法院 對於專業事實之認定
起訖頁 117-132
關鍵詞 內線交易品格證據非習性用法
刊名 檢察新論  
期數 201207 (12期)
出版單位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該期刊-上一篇 內線交易中重大消息認定之實務分析──以企業併購案例為中心
該期刊-下一篇 量刑正義的對話──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推動「妨害性自主案件具體求刑」經驗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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