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1958年,美國在馬紹爾群島共計試爆67枚核子彈,核子試爆時期雖撤離當地居民,不過仍舊有些未被告撤離之島礁居民受到放射污染,甚至當有些島民於1970年代陸續重返家園,但因土地仍受放射性物質污染,只能再次離開家鄉到外地謀生,這些島民及其後代在健康方面也出現問題。於此,馬紹爾群島政府及其人民除長久積極爭取賠償外,在「核損害索償法庭」以訴訟方式獲致某部分賠償金,但對未來仍無法估算之島民醫療、財產、土地與海洋權益補償等部分,馬紹爾群島政府於2000年9月援引「情勢變遷」向美國國會請願,要求訂定特別法。不過,美國對此反應消極。本文先行瞭解馬紹爾群島索償過程,以「巴黎核損責任」及「維也納核損責任」為標準,探討馬紹爾群島主張之「情勢變遷」原則是否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