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關注日本參與及實踐《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情形,本文分析兩個重點,第一,日本國內法院如何適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二,人權事務委員會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委員會如何審查日本之報告。日本認為國際人權條約與國內法有同一效力,且其法律位階在法律之上。不過日本著名的塩見訴訟卻否認《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具有自動履行性,同時日本拖延國家報告,甚至不交國家報告,對於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之建議也置之不理。同樣地實質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沒有影響日本之國內法內容,亦沒有因為日本國內法院之適用而提升權利之標準。而在國際面向,日本也拖延國家報告之繳交,亦未積極實踐人權事務委員會之建議,實在難以認為日本有衷心實踐《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意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