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係以安哥拉、獅子山共和國、剛果民主共和國、賴比瑞亞、象牙海岸等地衝突鑽石貿易之背景為基礎,以WTO衝突鑽石貿易豁免決議為出發點,輔以WTO會員國規範衝突鑽石貿易之國家實踐,探討涉及人權爭議之衝突鑽石貿易對於WTO法律架構之影響,以及就衝突鑽石貿易之規範是否有形成習慣國際法之趨勢。WTO會員國為實施金伯利認證機制,就鑽石原石進出口貿易為限制措施,可能違反WTO涵蓋協定下之相關義務,基於法確定性與人道憐憫之考量並保障WTO會員國合法鑽石貿易利益,WTO總理事會於2003年5月15日通過衝突鑽石貿易豁免決議,豁免WTO會員國就鑽石原石進出口為貿易限制措施因而違反GATT最惠國待遇、數量限制普遍消除、非歧視性數量限制等義務。觀諸WTO設立宗旨係以建立自由貿易之國際經貿關係為立基,並縱覽GATT時期至WTO時期所作成之豁免決議,衝突鑽石貿易豁免決議係首度明示衝突鑽石貿易與人權之關係,承認衝突鑽石貿易經常性違犯人權之本質,顯示WTO從純粹經貿事務逐漸延伸至包含人類價值及優位性事務,而係WTO法律架構上之一大突破。除衝突鑽石貿易豁免決議外,WTO會員國亦可就鑽石原石貿易為進出口限制措施,主張係屬GATT第二十條a款、GATS第十四條a款之「維護公共道德或公共秩序所必要之措施」,以及GATT第二十條b款「維護人類生命或健康所必要之措施」,亦為GATT第二十一條b款第二目及第三目、GATT第二十一條c款、GATS第一條之一第一項c款中涉及國際和平與安全之措施,而無違其WTO規範架構下之義務。跳脫WTO規範架構,就國際法之普遍性義務言之,衝突鑽石貿易係涉及禁止奴隸、禁止強迫勞動、禁止童工等具備絕對規律屬性之強行法規範;探求主要鑽石原石貿易國就規範衝突鑽石貿易所為之實踐,似乎漸朝習慣國際法發展,尚待國際社會就衝突鑽石貿易所為之實踐及發展,逐漸確立形成習慣國際法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