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由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在臺灣除了民間團體之外,社會上少有對其規範性賦予關注。大法官在釋字第587號解釋中,首次援引該公約之規定,認定子女知其出自的權利係為「憲法」上保障的權利,而此舉亦促使立法機關修正民法的婚生否認規定。然而,由本稿的研究發現,如上大法官的解釋不但錯誤解讀《兒童權利公約》的規定,且故意排除民法婚生否認制度上除了「血緣主義」以外的其他思維,創造《兒童權利公約》在「國內法」中的規範性,如此可能為婚生否認制度帶來危機。在本稿中,透過追溯《兒童權利公約》中相關條文的立法過程及探討在比較法上婚生否認制度的不同思維,以重新檢視如上大法官解釋引用《兒童權利公約》規定,而指稱現行民法修正前規定未賦予子女提起自我否認婚生性之權利的解釋手法,並探討民法上作為定性法律上親子關係之婚生推定及婚生否認制度的將來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