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公司治理強調股東權之保障,便利股東權之行使。惟我國公司法對於取得股東持股資訊之限制,似較外國為嚴。現行實務對股東「利害關係」之認定甚嚴,且公司拒絕股東抄閱股東名簿之請求時,公權力介入導正之權能甚微;少數股東雖可藉由徵求委託書,汰換不適任之經營者,然因其取得股東名簿相對困難,故處於徵求劣勢。於此種種,對於我國股東權利之保障、股東行動主義之落實以至公司治理之強化,均屬不利。本文比較美、日兩國關於股東名簿查閱權之立法與實務,並權衡隱私權之保障,認為股東申請抄閱股東名簿時,如具正當目的,他股東不得主張隱私權受侵害,而公司除有正當理由外,亦不得拒絕股東之抄閱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