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近十年來,台灣的憲法學者對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實務發揮重大的影響。這項發展的首要原因在於,司法院大法官半數來自法學界,藉此,法學理論得與大法官解釋實務相連結。此外,大法官也經常運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的機制,向憲法學者取得專家鑑定意見或舉行言詞辯論。然而,假使更深刻地觀察大法官的解釋實務,很快就會發現,憲法學的影響在基本權保障的部分遠大於國家組織法的部分。所以致此,依筆者之見,恐怕與諸多憲法學者各自有不同的留學背景,各自參照不同國家的憲法規定、繼受不同國家的憲法釋義學學理,並共同參與影響大法官的解釋有關。具體言之,在所繼受之各國法制具有相當共識的基本權保障部分,即使論述方式不同,其結論並無大異,因此,學界易於共同發揮影響實務的力量;相對於此,關於國家權力組織的法制,各國相去甚遠,憲法學者假使各自恪遵其留學國的法制模式,則憲法學界本身就很難獲致一定的共同理解。然而,這種看法植基於下述假定:司法院大法官--受憲法學者影響而--繼受外國法制的風格,比較是「模仿」,而非「再造」;這項假定是否正確,必須具體觀察大法官的相關解釋才能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