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台灣的民法經驗,對於同文同種的大陸,參考價值是毋庸置疑的。但談起要不要制訂民法典,制訂什麼樣的民法典,小鍋小灶用了半個多世紀的經驗,對於食指浩繁,決心重起爐灶,開放自由市場,既承受更多包袱,又面對更多選擇的大陸,恐怕能借鑑的就有限了。歐洲方興未艾的民法典運動,最大的一塊以統合為目標(未來歐洲聯邦的民法典),個別的國家有的徹底翻新(荷蘭),有的追求轉型(前社會主義國家),共同面對的則是全球化下英美法家族的招手。中國大陸的民法典運動很難擺脫這樣的公轉,雖然它也不可能放棄在亞洲的自轉。從此一位角提出和討論民法典問題,即不能不重新尋找並確認它的時代意義,民法畢竟不等同於民法典,如果說人類的經驗肯定了民法的不可替代性,民法典始終還只是一種可能的選擇,它的內容和形式,當然也有回應時代新變化,因地制宜的必要。壹、民法典的歷史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