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以往學界有關物權變動模式立法選擇的論述,對於物權變動模式的立法選擇究竟是什麼類型的民法問題,並未予以足夠的重視,致使學界對於該問題的討論缺乏必要的尺度和規範。事實證明,離開了對於討論對象問題屬性的探究,就無法選擇適當的方法,提出有效的論證。離開了對於討論對象問題屬性的探究,學界對相關問題的思考就無法進行正常的學術交流,也無法為嚴肅的學術批評的正常進行提供一個最起碼的學術平臺。因此,對任何一個民法問題的討論都必須首先探究討論對象的問題屬性。亦即我們首先應該判定準備研究的問題是屬於民法上的價值判斷問題、解釋選擇問題、立法技術問題、事實判斷問題,還是同時涉及到以上多個類型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