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大陸公司法自一九九三年頒布、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實施至今,期間只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訂過一次。近些年,社會生活發生了很大變化,公司實際情況與九年代中期相比也是十分迥異,與此同時學界關於公司法修改的探討也日漸增多。公司法究應如何修改?觀點紛繁,有主張重新制訂公司法,有主張在現行公司法的基礎上頒布修正案,也有主張由最高法院進行系統解釋。不過,無論將來怎樣進行公司法修改,我們對公司法在實施中已經暴露出的問題,都應該予以充分關注。特別應該注意的是,爲體現商事法規範所應具有的技術性特點,公司法修改要體現公司運行的可操作性要求。循著這一思路,本文集中探討設立公司的出資形式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