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公司乃現今最常見也是最為重要的商業組織。台灣公司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即言,公司乃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一提及「法人」這個字眼,必然會論及法人實在說、法人擬制說、法人否認說的爭議,不過如仔細推敲,此種爭論並無太大實益。然而,公司何以被界定為法人,其箇中緣由則並不單純,可惜諸多習法者往往僅看見制度的表面,即全盤接受既定的規則,而不去思考規則的變革與利弊得失。其實,現今公司組織的成型絕非一蹴可幾,而是經歷時間的琢磨,去蕪存菁後始成就今日的風貌。因此法律人不宜忽略公司乃歷史的產物,從而在分析公司概念時,應避免僅從規範的形式面加以著墨。畢竟,這種方式或許闡述了公司的表相,卻未論及其中緣由與隱藏於公司外殼下的核心內涵。 |